
公安機關辦理強制措施相關期限
一、拘傳相關期限
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80條)
二、取保候審相關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指定核實情況的時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后執(zhí)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92條)
2.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決定對保證人罰款及保證人復議的期限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捺指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98條)
公安機關在宣讀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時,應當告知如果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99條)
決定對保證人罰款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在三日以內送達保證人,告知其如果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保證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04條)
3.取保候審的相關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自發(fā)現保證人不愿繼續(xù)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06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
三、監(jiān)視居住相關期限
1.通知被監(jiān)視居住人家屬的時限
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
2.決定監(jiān)視居住后公安機關核實情況的時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的,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jiān)視居住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實被監(jiān)視居住人身份、住處或者居所等情況后執(zhí)行。
負責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將執(zhí)行情況通知決定監(jiān)視居住的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18條)
3.監(jiān)視居住的最長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
四、拘留相關期限
1.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的時限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5條)
2.拘留后通知家屬的期限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5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fā)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fā)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28條)
五、拘留相關期限
1.拘留后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
2.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后釋放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以及復議期限
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fā)給釋放證明書,并在執(zhí)行完畢后三日以內將執(zhí)行回執(zhí)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40條)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認為需要復核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后五日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41條)
3.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相關程序的期限
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逮捕證,立即執(zhí)行,并在執(zhí)行完畢后三日以內將執(zhí)行回執(zhí)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zhí)行,也應當將回執(zhí)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zhí)行的原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42條)
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fā)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送看守所和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立即釋放被逮捕人,并發(fā)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44條)
對犯罪嫌疑人執(zhí)行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45條)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相關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
六、羈押相關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是否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xù)羈押,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核實。認為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59條)
2.重新計算偵查羈押的期限
在偵查期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3.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時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4.犯罪嫌疑人認為拘留或逮捕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的審查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認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guī)定》第31條)
七、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