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頒布實施,2009年和2017年分別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到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修訂。也就是說,本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已經是這部法律第四次修改了,但是相對于前兩次的“不傷筋骨”,這次可謂是大修,因為進行的是全面的調整,所以,內容上有了很大不同。
為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解決案件移送中的問題,行政處罰法增加規(guī)定:一是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二是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xié)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三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判處罰金的,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進一步細化過罰相當原則,強化行政處罰的教育功能。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一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三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我覺得行政處罰法的修改是必須的,也是順應時代潮流的應有之義。更加符合依法治國的治國方針,建設社會主義國家的需要。這是一個總的立法形式的需要,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須做到有法可依,要有法可依,就必須要有一整套完備的法律
試題:
某天你同學蔣某在馬路上闖紅燈,被交警滕某攔下,滕某口頭作出罰款20元的處罰決定,并要求當場繳納。蔣某要求滕某出具書面處罰決定和罰款收據,滕某認為該規(guī)定路人皆知,其要求完全是強詞奪理,不思悔改,故拒絕聽其申辯。對該處罰的決定,以下哪個說法是正確的( )
A.該處罰決定無效
B.該處罰決定不成立
C.該處罰決定違法
D.該處罰決定可以撤銷
【答案】B。解析:據《行政處罰法》第41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本題中交警拒絕聽當事人申辯,行政處罰不成立,故本題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