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學基礎理論
一、警察的起源觀
1.警察自然起源論
警察自然起源論的主要觀點有兩種:一種認為有人類就有警察,“警察是人類與生俱來的道德行為”“警察將永遠伴隨著人類氣這種觀點把警察說成是自有人類就有的,并且是永恒的。另一種意見認為,警察起源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進步的自然結果。這種觀點實質上是國家自然起源論的補充。
2.馬克思主義警察起源觀
馬克思主義認為,警察是一個歷史范疇,是人類社會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警察和警察機關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長存的,它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也必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的。
警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生產力的發(fā)展,出現了私有制,氏族社會逐漸瓦解,社會分裂為對立的階級。在階級矛盾發(fā)展到了不可調和的時候,就產生了國家這樣一種維護階級統(tǒng)治的政治形式。有了國家,同時也就有了警察。國家是維護統(tǒng)治階級利益的暴力組織,而警察則是這個組織中執(zhí)行國家專政職能的工具。
二、警察的發(fā)展
1.古代警察的特征
古代警察歷經了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呈現出以下三個顯著特征:
(1)軍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職能尚未集中于一個統(tǒng)一的專門機關,是由軍隊、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分別掌管。即警察還沒有從軍隊和行政機關中完全分離出來,警察行為由軍隊、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共同行使,真正意義上的警察機關和警察稱謂還沒有產生。
(2)古代警察行使職權在法律上是極不嚴格的,神的意志、皇帝的或長官的意志起決定作用。皇帝是一國之君,是全國最大的警察首長,支配著全國的警察行為。而在西方,神權思想長期支配和影響著社會,宗教組織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著社會的法制,支配著警察行為。
(3)私刑普遍存在。由于皇權和神權思想支配著警察行為,因此,行使警察職權的主體泛化,奴隸主、封建主、宗教領導人等有權階級都可以使用私刑進行處罰,這就說明人身強制這種國家警察行為還沒有集中于警察部門。
2.近代警察的特征
(1)警察行政職能在國家職能機構中獨立化。
一方面,軍隊、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不再行使警察職能。另一方面,警察機構與行使其他行政權力的國家機關,如市政、稅收等也有明確的分工。警察職能主要集中于專門的警察行政機構。
(2)警察隊伍組織形成一個上下統(tǒng)一,獨立于其他組織的專門職能機構。其機構、人員數量越來越多,分工更加科學和具體,成為一個人數眾多、多層次的綜合軍事、行政與刑事力量。
(3)強調法制。
近代警察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規(guī)范和章程制度,警察機關的設立、職責、職權及任務的劃分和確定,都以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為依據。
(4)有統(tǒng)一制式的服裝。
為了便于行使職權,警察都穿著具有國家權力象征意義的統(tǒng)一的制式服裝,佩帶表示管轄范圍和職權的警種與銜級符號,并攜帶完善的裝備。這有利于警察公開地以國家的名義執(zhí)行任務,有利于群眾要求警察提供保護和協助。
三、警察與國家的關系
毛澤東同志指出:軍隊、警察、法庭等項國家機器,是階級壓迫階級的工具。對于敵對的階級,它是壓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東西。警察有特別強的階級性和國家性,在國家機器中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警察必須與國家一致
2.警察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
(1)警察是國家的武裝力量。
它與軍隊一樣是關系國家安危、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支柱之一。
(2)警察是國家的執(zhí)法和保護力量。
警察既直接參與刑事司法并執(zhí)行治安行政法規(guī),又為國家的法治提供有力保障,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動受到警察的保護。它是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保衛(wèi)者,并依法協助各行政機關對抗其執(zhí)法過程中遇到的反抗和抵制。
(3)警察是國家的刑事偵查力量。
它通過偵查手段發(fā)現和懲治犯罪。
(4)警察是國家的治安行政管理力量。
它以治安行政管理手段維護社會秩序。
(5)警察是為社會提供緊急救援和安全服務的行政力量。
由于警察是國家最便于指揮的、最有機動性的、最接近公眾的行政力量,所以世界各國都把搶險救災、援助公眾的任務列為警察的職責。警察的服務性、公益性日趨發(fā)展。
四、警察的基本職能
警察的職能是指警察的社會效能和作用,警察的職能具有強烈的階級性和政治性,警察的職能是由國家的職能決定的。
警察的基本職能是政治鎮(zhèn)壓和社會管理
警察的職能是由國家的職能決定的。警察不僅是國家實行階級專政的工具,而且是國家管理社會的行政機構。因此,警察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相統(tǒng)一的特點。警察的階級性表現在它的政治鎮(zhèn)壓職能上;警察的社會性表現在它的社會管理職能上。
(1)政治鎮(zhèn)壓職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對威脅統(tǒng)治階級的政治統(tǒng)治與國家安全的政治勢力實行鎮(zhèn)壓。警察的這一職能,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和強烈的階級性。
(2)社會管理職能,是指警察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維護一定社會制度下的社會秩序。警察的這一職能,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群眾性。
(3)警察的政治鎮(zhèn)壓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都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兩者相互依存,相輔相成。警察的政治鎮(zhèn)壓職能是社會管理職能的前提,社會管理職能是政治鎮(zhèn)壓職能的基礎。但是,警察的這兩種職能并非處于同等地位,政治鎮(zhèn)壓職能通常置于首要地位,因為有了鞏固的政治統(tǒng)治,才能按照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行使社會管理職能。警察的政治鎮(zhèn)壓職能與社會管理職能都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兩者互相依存。
五、著力提升公安機關戰(zhàn)斗力
“三項建設”
在2009年組織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三項建設”活動,是公安部黨委在深入總結公安機關“三基”工程建設的基礎上,為推動公安事業(yè)長遠發(fā)展作出的一項重大戰(zhàn)略決策,包括警務信息化建設、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和和諧警民關系建設。
警務信息化建設是把信息化技術與日常基層基礎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提升基層基礎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借助現代化技術,加快推進動態(tài)社會環(huán)境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治安防控網絡的覆蓋,加快實現由傳統(tǒng)的被動型警務模式向現代化高科技警務模式的轉型,從而提高基層公安隊伍的綜合實戰(zhàn)能力。
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是為實現公正、文明、嚴格、高效的執(zhí)法目標,在法律的框架內,對公安執(zhí)法活動進行程序化與標準化建設,提高公安隊伍的執(zhí)法能力。
執(zhí)法規(guī)范化建設要求公安機關要樹立執(zhí)法為民理念,要建立、健全、完善執(zhí)法制度,理性、平和、文明規(guī)范執(zhí)法,要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增強執(zhí)法透明度。
和諧警民關系建設是要求公安機關增強宗旨意識切實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并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切實增強群眾安全感。同時,要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推進警民關系和諧建設。
六、公安機關是國家刑事司法力量
在我國,公安機關不是單純的行政機關,而是兼有刑事司法屬性的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以刑事偵查和刑事強制措施等手段,預防、制止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各種刑事犯罪,在刑事訴訟中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完成懲罰犯罪的任務。因而,公安機關是我國刑事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機關具有刑事司法職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刑事訴訟程序分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五個階段,這些都屬于刑事司法范疇。在整個刑事司法活動中,公安機關主要承擔立案、偵查和部分刑罰執(zhí)行的任務。
2.公安機關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刑事訴訟中,除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門、軍隊保衛(wèi)部門、監(jiān)獄等偵查的案件以外,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處在同犯罪做斗爭的第一線,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也處于第一道環(huán)節(jié),關系到整個刑事訴訟任務的順利完成。
七、刑事司法權
1.立案權
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自己發(fā)現的案件材料和接受的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以及自訴人的起訴材料,通過審查,認定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并且屬于本身的管轄范圍時,經履行法定手續(xù),將其確立為刑事案件的工作過程。
2.偵查權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具有偵查職能的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3.刑事強制權
刑事強制權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強制權力。
①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②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而責令其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監(jiān)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jiān)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③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④提請和執(zhí)行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4.刑罰執(zhí)行權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有權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負責以下刑罰的執(zhí)行:
①短期有期徒刑執(zhí)行。
②拘役和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
③驅逐出境執(zhí)行。
八、公安機關設置的原則
1.國家設置原則
公安機關的組織機構設置權屬于國家,其他任何組織、部門和個人均無權設置。
2.行政對應原則
首先,各級公安機關的設置要與國家行政區(qū)劃相對應;其次,各級公安機關的設置要與政府機構管理體制相對應;最后公安機構的設置應與公安機關的任務、職責相對應。
3.機構精簡原則
首先,實行精簡原則有利于保證和促進各級公安機關的靈活運轉,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實行精簡原則還有利于公安機關節(jié)省經費開支。總的來說,實行精簡原則要求公安機關的機構設置在橫向方面盡量減少頭緒,避免部門林立;在縱向方面盡量減少內部層次,避免職能重疊。
4.統(tǒng)一規(guī)范原則
首先,內設機構要規(guī)范。其次,機構分工要合理。最后,指揮要統(tǒng)一。
5.整體效能原則
公安機關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通過發(fā)揮整體作用表現其效能。因此,必須按照整體效能的原則設置公安機構,這樣才能建立科學的公安機構體系。首先,分工合理,步調統(tǒng)一。其次,公安機關組織機構設置的功能應齊全。
6.依法設置原則
首先是必須按照《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警察法》等國家法律規(guī)定設置公安機關。其次是必須按照行政組織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設置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其設置、通過、變更或撤銷機構,必須由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審查批準,防止機構設置中的隨意性,避免機構臃腫龐大。
九、公安機關的管理體制
公安機關的管理體制是指公安機關的組織領導制度。我國公安機關現行的管理體制是“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十、我國公安機關管理體制的內容
1.統(tǒng)一領導
“統(tǒng)一領導”就是全國的公安工作必須統(tǒng)一接受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領導,地方公安機關必須接受公安部的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領導集中體現在公安機關的政令統(tǒng)一和建制統(tǒng)一方面,以適應公安執(zhí)法、戰(zhàn)斗和快速反應等需要。
2.分級管理
“分級管理”是指中央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分別接受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黨委的領導。
3.條塊結合
條塊結合是我國地方政府管理體制中基本的結構關系。所謂“條”是指公安業(yè)務管理的體系,體現出全國公安系統(tǒng)內部從上到下的領導關系,即在公安業(yè)務管理方面實行鏈條式的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
所謂“塊”是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同級公安機關的領導關系。“條塊結合〃就是指公安機關不僅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的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構成“條條”與“塊塊”相結合的雙重領導關系。
4.以塊為主
“以塊為主"指的是地方公安機關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地方黨委、政府的雙重領導,并且以接受同級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為主。在“條條”與“塊塊”雙重領導關系結構中,要以“塊塊”管理為主。
十一、我國公安機關現行管理體制的意義
1.有利于加強黨對公安工作的領導
這一管理體制的核心就在于強調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公安機關必須置于各級黨委和政府的實際、直接領導之下,這是我們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絕不能有絲毫的懷疑和動搖。
2.有利于發(fā)揮公安機關的職能作用,提高公安機關的戰(zhàn)斗力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這種管理體制正便于公安機關統(tǒng)一指揮、快速反應,提高了公安機關的戰(zhàn)斗力。
3.有利于發(fā)揮地方黨委和政府的作用
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就能把公安工作的統(tǒng)一目標和各地的實際情況很好地結合起來,便于各地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因地制宜地落實黨委、政府對公安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減少工作的盲目性。
4.有利于落實公安工作屬地管理的原則
屬地管理原則明確了地方公安局擔負的保一方平安的主要責任。現行公安管理體制能充分發(fā)揮地方公安機關在打擊防范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在組織體制上保證了屬地管理原則得以順利實施和落實。
十二、我國現行公安管理體制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革方向
1.現行公安管理體制運行中的主要問題
(1)“條”“塊”之間關系不順,領導權過去集中于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惡化了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環(huán)境,影響了公安機關整體效能的發(fā)揮。
(2)公安機關職能不清,上級公安機關與地方黨委政府以及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的職責權限不明,嚴重影響了“條”“塊”兩個方面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一是公安機關與其他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缺乏明確的規(guī)范。二是上級公安機關與地方黨委、政府之間職責權限劃分不明確。三是公安機關內部不同層次之間的事權也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和劃分。
(3)各級公安機關“分灶吃飯”,財政不統(tǒng)一,辦案經費不充足,公安裝備落后,大大影響了公安工作的效率和戰(zhàn)斗力。
2.改革和完善公安管理體制的構想
(1)科學合理地劃分公安機關與地方黨委、政府以及上下級公安機關的職責權限。
①明確上級公安機關與地方黨委、政府之間的職責權限,理順公安機關管理體制中的“條”“塊”關系。
②明確公安工作中的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公安機關有些職能屬于中央事權,有些職能屬于地方事權,還有些職能介于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之間。
③明確地方公安機關上下級之間的職責權限。
(2)進一步調整和理順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管理體制。
①理順城市公安分局的管理體制。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受市公安局的直接領導和管理。
②理順公安派出所的管理體制。目前,公安派出所仍由鄉(xiāng)、鎮(zhèn)黨委及政府管理的,要改為由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
(3)適當調整現行的公安領導體制。
在現行的“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公安領導管理體制保持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進一步理順“條”“塊”關系,充分發(fā)揮“條”“塊”兩個方面的積極性,重點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①明確把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業(yè)務工作的指導,變?yōu)闃I(yè)務領導的關系。
②確立由地方各級政府副職兼任同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的組織人事制度。
十三、人民警察獎勵的批準權限
1.公安部的批準權限
第一,全國公安機關集體和個人授予榮譽稱號、記一等功獎勵,其中授予全國公安系統(tǒng)一級英雄模范稱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公安部審批。
第二,省級公安機關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獎勵。
第三,公安部機關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集體和個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獎勵。
2.省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權限
第一,公安部批準權限以外的本地區(qū)公安機關集體和個人記二等功。
第二,市(地)級公安機關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嘉獎、記三等功獎勵。
第三,省級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集體和個人嘉獎、記三等功獎勵。
3.市(地)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權限。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權限以外的本地區(qū)公安機關集體和個人嘉獎、記三等功獎勵。
4.經公安部批準,省級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個人記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級公安機關辦理;經市(地)級公安機關批準,縣級公安機關及其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集體和個人嘉獎,可以由所在縣級公安機關辦理。
5.鐵路公安局、交通運輸部公安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局、海關總署緝私局執(zhí)行省級公安機關的批準權限。其所屬下級公安機關參照執(zhí)行市(地)級以下公安機關的批準權限。
6.對受組織委派,離開原單位執(zhí)行臨時任務或者借調、掛職的人民警察,時間一年以上,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按照批準權限實施獎勵或者申報獎勵;時間不足一年,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向原單位介紹情況,由原單位按照批準權限實施獎勵或者申報獎勵。
十四、人民警察辭退的法律后果
1.職務關系的消失與警察身份的喪失
人民警察被辭退后,不再負有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項權力,無須履行警察的義務,其與公安機關的職務關系也就隨之消失了。此外,根據有關規(guī)定,人民警察被辭退出公安隊伍后,不再保留警察的身份。
2.被辭退后的待遇
人民警察被辭退不同于被開除,在精神和物質上仍有一些法定待遇。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有關要求,被辭退人員自批準之日的下月起停發(fā)工資,可根據國家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
3.被辭退后的其他相關事宜
(1)被辭退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其使用的槍支、警械、警用標志、工作證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2)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按規(guī)定轉至有關機構。
(3)被辭退人員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被辭退人員,5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
(5)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執(zhí)行辭退制度的情況有權進行監(jiān)督。
十五、公安專業(yè)工作的特點
1.復雜性
公安專業(yè)工作是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為主要任務的一項工作。公安專業(yè)工作所面臨的形勢和工作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公安專業(yè)工作具有復雜性。
2.艱苦性
公安專業(yè)工作的艱苦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承擔著繁重任務,常常需要人民警察連續(xù)作戰(zhàn),超負荷工作;另一方面,不良的自然環(huán)境和執(zhí)法環(huán)境也常常給人民警察執(zhí)行公務帶來諸多困難,需要面對諸多方面的不利情況。
3.危險性
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處于對抗性矛盾的第一線,經常同犯罪分子進行面對面的斗爭。在同惡性災害事故的斗爭中,人民警察也面臨著巨大的危險,如在同火災、水災、風災、地震、爆炸等災害的斗爭中,人民警察要冒著生命危險進行工作,甚至付出自己的生命。
4.易腐蝕性
在公安專門業(yè)務工作中,一方面,人民警察作為執(zhí)法者,手中掌握著執(zhí)法的權力,如果這些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約,行使職權的活動得不到有效的監(jiān)督,人民警察的執(zhí)法活動不依法進行,就可能會滋生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包庇放縱罪犯等消極腐敗現象。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經常會接觸社會的陰暗面和丑惡現象,一些違法犯罪人員常常用金錢、物質、美色等各種手段進行腐蝕拉攏,在公安隊伍中尋找他們的代理人或保護傘,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極大的腐蝕公安民警。
十六、公安機關自覺接受黨委領導的途徑
1.認真執(zhí)行黨委的決定,重要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要在人民警察中進行經常性的黨性教育,使廣大的人民警察認清服從黨的領導的必要性,堅定不移地執(zhí)行黨委的各項有關公安工作的決定。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決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服務于黨的中心工作,遇有重大、疑難問題及時向黨委請示和匯報。
2.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
公安機關要經常向黨委和政府報告敵情、社情和社會治安情況,定期報告公安工作情況,并向黨委提出制定對策的參考性意見,充分發(fā)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3.將上級公安機關布置的工作及時報告黨委,并依靠黨委的領導去貫徹落實
對于上級公安機關的重要部署及執(zhí)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任務,要向黨委報告并在黨委的密切領導下進行。
4.接受同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各種政法工作之間難免會有不同意見和分歧,要通過政法委員會的協調進行解決,以發(fā)揮政法工作的整體效能。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員會的領導,各級地方公安機關要接受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5.嚴禁把偵查手段用于黨內
黨內的是非問題,要按照黨章的規(guī)定去解決,決不允許把對付犯罪的相關手段用于解決黨內的矛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