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國考公安專業(yè)知識:走近刑法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guī)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廣義的刑法是指一切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事法規(guī)和其他非刑事法規(guī)中的刑事責任條款。
2.刑法的性質
刑法的性質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刑法的階級性質;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質。
所謂刑法的階級性質就是指刑法的階級屬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xiàn),才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chǎn)物應運而生。刑法是統(tǒng)治階級根據(jù)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統(tǒng)治階級對被統(tǒng)治階級實行專政的工具。刑法的階級本質由國家的階級本質決定。
所謂刑法的法律性質就是指刑法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與其他部門法如民法、行政法、經(jīng)濟法等比較起來,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更為廣泛;(2)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
3.刑法的任務
《刑法》第2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chǎn)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即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罪,對犯罪處什么刑,均須由法律預先明文規(guī)定。
【題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是刑法對( )的規(guī)定。
A.罪刑法定原則 B.罪刑相適應原則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D.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答案】A。解析: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故本題答案選A。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刑法》第4條明確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刑均衡原則(即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均衡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亦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刑法的效力范圍,即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刑法的適用范圍,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與刑法的時間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域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
1.刑法的屬地管轄
《刑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qū)域,具體包括: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這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領水,即國家領陸以內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另外,《刑法》第6條第2款還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根據(jù)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guī)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刑法》第6條第3款規(guī)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甲不適用我國刑法?( )。
A.甲從A國寄毒藥給身在中國的乙,乙服毒后來到B國,在B國死亡
B.甲從中國向B國的乙寄送毒藥,運送該毒藥的飛機經(jīng)過C國領空
C.甲在國外教唆乙到中國境內實施了綁架行為
D.甲是F國人,乘坐中國的長途汽車在從中國進入G國境內之后,因與Y國的乙發(fā)生爭執(zhí),一怒之下殺死了乙
【答案】D。解析:《刑法》第6條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D項犯罪的行為和結果都不是發(fā)生在中國領域內,也不滿足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的條件,不適用我國刑法。故本題答案選D。
2.刑法的屬人管轄
《刑法》第7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刑法》第10條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jīng)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法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刑法的保護管轄
《刑法》第8條規(guī)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但是這種管轄權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這種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必須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受刑罰處罰。
4.刑法的普遍管轄
《刑法》第9條規(guī)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fā)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jīng)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對此,我國刑法采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刑法》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第12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jīng)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xù)有效。”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之后的刑法課程講解中需要對于新的修改點進行學習,故這里對于其中最為突出的修改亮點進行整理學習。
一、重要法條
第一條: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十三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解讀和考點
修改亮點一是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近幾年發(fā)生多起的惡性未成年暴力殺人事件如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四川大竹13歲男孩弒母案、湖南衡陽12歲男孩殺死姑媽一家三口案、14歲少女與男友殺人拋尸案等,社會層面關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的呼聲此起彼伏,法律應該是與時俱進,考慮社會發(fā)展的變化,因此在此次刑法修正案中推動了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相比較修改前,十四至十六周歲只有涉嫌嚴重的“八類犯罪”應當負刑責外,再劃分出一個區(qū)間,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修改亮點二是在危害公共安全領域內,新增了兩種行為入罪:一是對于在“公交車上搶奪方向盤”,通過本次修正案正式歸入交通肇事罪項下作為附隨條款。之前由于該行為沒有明確的罪名,只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三年以上。同時本次處罰的對象即包括乘客,同樣也包括司機。
修改亮點三講高空拋物入刑,成都青羊區(qū)公安分局處理了一起高空拋物事件:一女子醉酒后與男友爭吵,從10樓扔下一把菜刀,菜刀從公交車車頂彈至地面,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這名女子目前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刑拘的法律依據(jù)是: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將高空拋物入刑,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期從司法解釋的層面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體現(xiàn)了對于高空拋物問題的重視。
三、公考解析
甲(15周歲)指使乙(13周歲)搶奪手機,乙得手后為了選跑,撿起磚塊將追趕的受害人打成輕傷。甲的行為應認定為:
A.搶奪罪
B.搶劫罪
C.故意傷害罪
D.不構成犯罪
【答案】D。解析:《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乙未滿14周歲,未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甲指使乙搶奪,系搶奪行為的間接正犯,但未指使乙打人,乙撿起磚塊打人的行為屬于過限行為,甲對過限行為不承擔責任。甲未滿16周歲,其對搶奪罪不負刑事責任,因而甲不構成犯罪。